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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村委会东南1500米。法定代表人刘扣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1内542。法定代表人张景印,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瑞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鼎板业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2989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开户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