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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波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春一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梁恩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波(孙刚北方土特产),1974年5月3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波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1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