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露、王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露,王钢,时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刘露,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钢,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时彦青,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露与被执行人王钢、时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12月16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钢、时彦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钢、时彦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钢名下有鲁L×××××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时彦青名下有鲁L×××××号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钢名下的鲁L×××××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时彦青名下的鲁L×××××号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