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连芳与石福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连芳,石福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连芳,女,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东林,男,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托代理人石定国,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系郭连芳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福林,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23号。委托代理人郭彬艳,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连芳、石福林因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郭连芳、石福林系相邻关系,双方因巷道通行发生口角、撕扯,双方均受伤住院。原判按照双方的医疗费和住院天数分别核算赔偿数额。二审经审理发现、石福林也认可住院期间存在挂床现象。石福林实际住院多少天、双方应如何赔偿需进一步查清。故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襄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郭连芳300元,退还上诉人石福林300元。审判长 王俊玲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