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商琳娜、姜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商琳娜,姜凯,刘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琳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晓燕。再审申请人商琳娜、姜凯因与被申请人刘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商琳娜、姜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