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保双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高海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双,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双,男,194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海军,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张保双申请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高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25576元,诉讼费5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225576元,诉讼费56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