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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李国红、郭司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李国红,郭司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083号原告:李胜利,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红,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邢台银行退休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郭司月,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胜利与被告李国红、郭司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胜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司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对被告郭司月的起诉。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树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