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6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金旭大道**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百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向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104元、违约金2834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7130元。本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公司给付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0000元,其余50580元咸阳金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作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公司维修费用。二、上述34000元分三期给付,2017年3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4月10日前给付10万元,5月10日前给付14万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以资金短缺、加之申请人所做工程无法维修、未向其提供税票为由未能如期付款。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其于2017年6月6日交来案件款10万元,下余案件款表示其目前确实因企业未投产无力支付,可待其投产后或所开发的商品房出售后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执行回的10万元兑付给申请人,并将被执行人目前的困难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行立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