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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胜武、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胜武,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胜武,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916号,组织机构代码71788317-0。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胜武与被执行人特易购商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