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涿州市双翼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双翼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889号被执行人涿州市双翼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国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涿民初字第50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963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