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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恢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东与何明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何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东,男。被执行人:何明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高坪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东与被执行人何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明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明全在中国银行126******NY0账户内存���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