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东与何明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东,何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东,男。被执行人:何明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高坪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东与被执行人何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明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明全在中国银行126******NY0账户内存���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