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时彪与被执行人阳新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时彪,阳新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雷时彪,男,1961年05月03日生,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阳新录,男,1969年03月12日生,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时彪与被执行人阳新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时彪与被执行人阳新录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阳新录于2017年6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已兑现),2017年7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2017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余额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2018年10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雷时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3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蒙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