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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与马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马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791号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萍,经理。委托代理人:闯绍娟,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马洪涛,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河县金典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