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崔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522号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负责人:李传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61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唐佳林书 记 员 唐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