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高玉文与李晓强、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文,李晓强,于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文,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白旗镇白旗村七社。被执行人:李晓强,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沿江委二组,住吉林省舒兰市北朝阳佳顺汽车修配厂。被执行人:于春英,女,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沿江委二组,住吉林省舒兰市北朝阳佳顺汽车修配厂。申请执行人高玉文与被执行人李晓强、于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吉0283执431号同一案件申请人执行的财产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2017)吉0283执431号案件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鳕湾(此件共2页,共印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