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江龙、杜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龙,杜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陈江龙,男,1964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杜增强,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陈江龙申请杜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增强已经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江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学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