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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189号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8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75564014。法定代表人张红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妹,女,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梁淑华,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