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新华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966号原告:张新华,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张新华之妻),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街柳林前街13号。法定代理人刘海波,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华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东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新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隗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