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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乾坤、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乾坤,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乾坤,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付春梅,女,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王乾坤与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0922执81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