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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其斌与余绍勇、余绍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斌,余绍勇,余绍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535号原告:朱其斌,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余绍勇,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余绍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斌诉被告余绍勇、余绍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绍勇、余绍强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