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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淑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鑫兆佳园7号楼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顾春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淑勤,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第一频道多媒体杂志社总编,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淑勤公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0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刘淑勤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期间的供暖费一万六千八百五十一元六角。二、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淑勤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刘淑勤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淑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正中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2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