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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利青与蔺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青,蔺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625号原告李利青,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秀水镇西城武村人,现住矿机厂和谐园2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蔺智勇,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秀水镇秀水村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蔺丽萍,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秀水镇秀水村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青诉被告蔺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青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于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计28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