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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447号申请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被申请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齐鲁园广场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6869793X7。法定代表人:刘加营,经理。申请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济南路东段南侧(不动产权证号:临兰国用(2012)第0138号)土地使用权一处,保全金额3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济南路东段南侧(不动产权证号:临兰国用(2012)第0138号)土地使用权一处,限额32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