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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宽甸玉盛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宽甸玉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24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世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志中,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宽甸玉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牛皮闸村2组。法定代表人:黄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宽甸县人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宽甸玉盛矿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宽甸县人社局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宽人社监决字[2016]07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请。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宽甸县人社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核审 判 员 凌名星*人民陪审员 卢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英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