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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郑某乙,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某甲申请执行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