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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业,王明慧,吴继博,任韦荣,李敬国,范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汪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鹏,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业,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王明慧,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吴继博,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任韦荣,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李敬国,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范书华,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瑞曼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业、王明慧、吴继博、任韦荣、李敬国、范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继博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继博名下冀E×××××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