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子友与赵全斌、张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子友,赵全斌,张国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888号原告:姜子友,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全斌,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国旗,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姜子友与被告赵全斌、张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子友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对被告赵全斌的船舶档案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查,被告赵全斌名下登记有船名为“皖强胜66666”、船舶识别号为CN20142358335号的船舶一艘。本院认为,原告姜子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全斌所有的“皖强胜66666”号散货船的档案,查封期间不准出售、抵押、出租、转让、过户等;查封时间至2019年6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姜子友先行垫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