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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669许汉才与刘百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汉才,刘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669号申请执行人:许汉才,男,195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刘百玲,女,1994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许汉才与被执行人刘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汉才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苏028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百玲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828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百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百玲原居住在江阴市南闸街道龙运村夏店262号,2012年房屋拆后,其与父亲刘少卫将补偿款用于开公司、办厂,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现父女俩躲债在外,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百玲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