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异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高文、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文,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12号申请人吴高文,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济南路**号。被执行人十堰市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号*幢。被执行人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号。被执行人王彦,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系十堰市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拓瑞工贸公司)与十堰市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润丰源工贸公司)、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佳鹏工贸公司)、王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吴高文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高文称与湖北拓瑞工贸公司协商一致,湖北拓瑞工贸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债权转让给我,现申请将吴高文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湖北拓瑞工贸公司与十堰润丰源工贸公司、十堰佳鹏工贸公司、王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鄂0302民二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堰润丰源工贸公司偿付湖北拓瑞工贸公司借款本金14207821元及利息;十堰佳鹏工贸公司、王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堰佳鹏工贸公司、王彦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十堰润丰源工贸公司追偿。判决书生效后,湖北拓瑞工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2017年4月3日湖北拓瑞工贸公司与吴高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湖北拓瑞工贸公司将(2016)鄂0302民二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吴高文。湖北拓瑞工贸公司、吴高文将债权转让事项分别通知十堰润丰源工贸公司、十堰佳鹏工贸公司、王彦。本院认为,湖北拓瑞工贸公司将(2016)鄂03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吴高文,并将转让事项通知十堰润丰源工贸公司、十堰佳鹏工贸公司、王彦,符合法律规定。现吴高文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吴高文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