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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章某与丁某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丁某某,刘某,杨某某甲,杨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877号原告:章某,男,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徐州市,现住嘉峪关市。被告:丁某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刘某,女,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杨某某甲,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杨某某乙,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原告章某诉被告丁某某、刘某、杨某某甲、杨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章某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