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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1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1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1299号原告:田某,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某1,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翟雷,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诉被告张某1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翟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结婚。××××年××月××日婚生子朱某(曾用名:张某2)出生。双方于2012年9月7日在固安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项下子女安排:婚生子朱某由女方抚养。为了顺利履行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婚生子朱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1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认可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2。2012年9月7日,原、被告在固安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项下子女安排:婚生子张某2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500元,已付至2017年3月份。2015年1月19日,原、被告共同到固安公证处将婚生子张某2的名字改名朱某,并对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及改名声明予以公证。被告自2017年3月止不再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另查明,现原告已再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供的离婚证一份、固安公证处的公证书两份、离婚协议书一份、同意婚生子改名的声明书一份(均为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离婚,并将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及债务均妥善安排,双方均同意张某2由原告抚养,且双方均同意将其婚生子改名为朱某,并依法对离婚协议及改名声明进行了公证,故对原告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被告自婚生子改名后不再负担抚养费,应从其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的婚生子朱某(曾用名张某2)由原告田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