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4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仕艺与和平康平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仕艺,和平康平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彭仕艺,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法定代表人黄玲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俊霖,男,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彭仕艺与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粤162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彭仕艺劳动报酬人民币66500元,申请执行人彭仕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元。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仕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仕艺与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彭仕艺同意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从2017年7月起继续由和平县人民法院每月提取社保预拨款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款收入用于直至付清其劳动报酬人民币66500元及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元、执行费人民币997元之日止。并同意与其他申请执行人一起参与每月所提取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社保预拨款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款收入的分配。二、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同意和平县人民法院从2017年7月起每月当和平康平医院社保预拨款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款月收入在50万以下时,继续提取40%直接划到和平县人民法院账户;当社保预拨款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款月收入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时,继续提取50%直接划到和平县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彭仕艺劳动报酬人民币66500元及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1元、执行费人民币997元。三、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应自觉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彭仕艺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彭仕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仕艺与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仕艺与被执行人和平康平医院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曹海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