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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鹏,男,出生于甘肃省嘉峪关市。2015年4月3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甘027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2015)嘉城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鹏因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鹏不服,提出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甘02刑终68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甘027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及其辩护人梁万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经过补充侦查后,现已审理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被告人王鹏从嘉峪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甘B-×××××号福特牌蒙迪欧轿车一辆,后伪造了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以该车作为担保,骗得嘉峪关市“某寄卖行”人民币75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鹏在未取得嘉峪关市某27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伪造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骗得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80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3.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鹏在未取得嘉峪关市某27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伪造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共计65000元。破案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牛某、宋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卞某、滕某、扬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文件检验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王鹏的供述与辩解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判处。被告人王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辩解其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一部分,诈骗数额不应当认定为75000元;其对第二起、第三起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意见与被告人王鹏意见一致,另称被告人王鹏已退赔部分赃款,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王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被告人王鹏从嘉峪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甘B×××××号福特牌蒙迪欧轿车一辆,后伪造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该车系其朋友所有,使用该车从嘉峪关市“某寄卖行”骗取现金71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牛某、滕某的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王鹏使用福特牌蒙迪欧轿车与“某寄卖行”签订寄卖合同,骗取现金的经过。2、证人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王鹏开着福特牌蒙迪欧轿车带其和女朋友到一家寄卖行使用该车借款的经过。3、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及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王鹏在其经营的“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甘B×××××号福特牌蒙迪欧小轿车的经过。4、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和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王鹏已还款4000元。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基本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鹏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并与许某、牛某、滕某、尹某相互进行了辨认。7、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意见书,证明检材印章印文和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涉案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证书。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甘B×××××号福特牌蒙迪欧小轿车价值。9、被告人王鹏的供述笔录,证明其承租涉案车辆,并伪造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嘉峪关市“某寄卖行”现金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鹏使用伪造的嘉峪关市某27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从宋某处借款18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王鹏使用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发票从其处借款18万元,后其发现该房产证是假的,遂报案的经过。2、借款合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收条,证明宋某于2014年7月25日给被告人王鹏借款的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基本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鹏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并与宋某相互进行了辨认。5、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市公安局镜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回复,证明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假证。6、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意见书,证明检材印章印文和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证书。7、收缴证明,证实嘉峪关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已将涉案假证收缴。8、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王鹏于2013年2月1日购买嘉峪关市某27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的情况。9、被告人王鹏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因购买的某27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是按揭付款,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遂伪造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从宋某处借款18万元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王鹏使用伪造的嘉峪关市某27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先后两次从刘某处借款65000元。案发后已偿还。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王鹏使用房产证、土地证和购房发票,从其处借款65000元,后其发现该房产证是假的,遂报案的经过。2、借条,证明被告人王鹏向刘某出具7万元的借条一张。3、收据,证明被告人王鹏的亲属已退赔刘某损失。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基本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鹏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并与刘某相互进行了辨认。6、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市公安局镜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回复,证明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假证。7、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意见书,证明检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印章印文和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证书。8、收缴证明,证实嘉峪关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已将涉案假证收缴。9、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鹏已取得刘某的谅解。10、被告人王鹏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因购买的吗,某27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是按揭付款,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遂伪造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从刘某处借款的经过。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骗取嘉峪关市某寄卖行现金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数额有误,予以更正;指控第二起、第三起犯罪,指控罪名不当,予以变更。被告人王鹏及其辩护人关于指控第二起、第三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鹏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王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2015)嘉城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鹏因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的58天,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杜建丽人民陪审员  王光军人民陪审员  汪春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郁 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