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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02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女。被告:潘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