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闫军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津011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军,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2016年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2017年6月13日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闫军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