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蔡建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蔡建梅,郑仲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二路33号632室。法定代表人:邵军,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建梅,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第三人:郑仲华,女,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再审申请人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建梅,第三人郑仲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8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83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月12日由山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只是对鲁大信专审字(2015)第00148号鉴定报告书中所载明的鉴定事项更加细化的一个补充说明,根本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