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蒙娜丽沙卫浴店与深圳市世纪名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蒙娜丽沙卫浴店,深圳市世纪名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6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蒙娜丽沙卫浴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办事处六和社区深汕路**号*栋105。经营者段敏。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名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如意路南东1号605室。法定代表人周建豪。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蒙娜丽沙卫浴店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名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货款9603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汇款1106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110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蒙娜丽沙卫浴店经营者段敏指定银行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65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6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因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66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杨云华执行员 薛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