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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刑更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肖力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力豪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11号罪犯肖力豪,男,生于1985年12月1日,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了(2015)通川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力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该犯于2015年5月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该犯应于2018年3月1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肖力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2分,转化为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肖力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力豪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2分,转化为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肖力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力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