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孟祥银与李国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银,李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孟祥银,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耗来村水泉组。被申请执行人:李国阳,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蝴蝶沟654号。本院在执行孟祥银与李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国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