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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孟祥银与李国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银,李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孟祥银,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耗来村水泉组。被申请执行人:李国阳,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蝴蝶沟654号。本院在执行孟祥银与李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国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