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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130栋。法定代表人韩毅总经理。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苇子沟镇兴隆村1组。法定代表人李树海,社长。被执行人李树海,男,住吉林省九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00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一、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1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化肥款58134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计算,按本金的1%计月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还清欠款,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树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484元减半收取4742元,由原告吉林省农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对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已将被执行人九台市苇子沟镇鑫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树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