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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胡志玉与蒋文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玉,蒋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玉,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蒋文君,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胡志玉申请执行蒋文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文君的银行存款16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