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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舞钢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杨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426号原告:舞钢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告:杨某某,女,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舞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舞钢小额贷款中心)与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小额贷款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小额贷款中心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伟军审 判 员  陈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