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二涛与石满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涛,石满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李二涛,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石满仓,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二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满仓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满仓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二涛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