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朋豪与王明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朋豪,王明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81号申请人:刘朋豪,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明芝,女,汉族,1940年12月27日出生。刘朋豪与王明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年1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郑州华林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江路分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买卖协议》,被申请人王明芝将位于二七区安泰路31号5号楼2单元19层1904号房产出售给申请人,合同成交价990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缴纳了22000元佣金及代办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500000元首付款。现被申请人拒绝履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明芝名下房产。申请人已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明芝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