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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欧阳昌忠与许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昌忠,许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846号原告:欧阳昌忠,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告:许海,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原告欧阳昌忠与被告许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欧阳昌忠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昌忠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昌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阳昌忠负担。审 判 长  李迪雄人民陪审员  关桂群人民陪审员  雷良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