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华平、李世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平,李世斗,李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曹华平,男,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世斗,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淑爱,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华平与被执行人李世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248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