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特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施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特382号申请人:施某。法定代理人:黄燕红(施某之母),女,汉族,1989年1月2日生,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责人:陆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卫,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施某与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经启东市交通事故矛盾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启东交通事故处理一体化中心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施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13000元。二、本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余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施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经启东市交通事故矛盾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启东交通事故处理一体化中心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单纬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