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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晓军、王富荣与王学礼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军,王富荣,王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晓军,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富荣,男,汉族,1946年12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学礼,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生。上诉人王晓军、王富荣因与被上诉人王学礼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晓军、王富荣以一审判决正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王晓军、王富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晓军、王富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5元,减半收取8587.5元,由上诉人王晓军、王富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