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李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193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黑0505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东荣小区中心二小区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煤房字9702**号,面积54.646,产权所有人为刘某某的房屋一处由申请执行人刘某继承,并过户到其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刘某某遗留的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东荣小区中心二小区楼房一套,房产证号为:煤房字9702**号,面积54.64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由申请人继承并过户到其名下。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现已按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黑0505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