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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尹文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文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2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文友,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1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文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渝011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文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审被告人尹文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文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尹文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文友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小汀审 判 员  钟宇斐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公众号“”